法律学术问题···这个怎么理解啊?都进来看看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4:34:26
因不可抗力致占有物毁损灭失者,恶意占有人于善意占有人的责任相同,即只有在迟延履行返还原物的义务时,才对损害付赔偿责任
请问这句话怎么理解啊!!最好据个例子嘛··

首先解释几个概念:

  1,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海啸等。

  2,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1)“占有”可分为:
  a.有权占有:例如“物主将物借给占有人”
  b.无权占有:例如“下课时,我误以为同桌的钢笔是我的,收进包里带回家”、“小偷把物主的手机偷走带回家”

  (2)“无权占有”有分为:
  a.善意的无权占有:行为人不知是无权而占有,例如上述的“钢笔”一例
  b.恶意的无权占有:行为人明知是无权而占有,流入上述的“小偷”一例

  不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当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行为人都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返还原物。
  通常情况下,善意占有人因为不知情,只要能够按期返还原物,即可免责,对于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的原物损失不负责任;恶意占有人不仅要按期返还原物,同时对恶意占有期间原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你问题中所说的“不可抗力致占有物损毁灭失”不是上述的通常情况,即只有当占有人迟延履行返还义务时,才承担赔偿责任。下面举例说明:

  例1,通常情况:
  (1)甲误以为同桌乙的钢笔是自己的,带回家使用后造成钢笔损坏,善意占有——不用赔偿
  (2)甲明知钢笔是同桌乙的,趁其不备带回家使用后造成钢笔损坏,恶意占有——应当赔偿

  例2,不可抗力:
  成都人甲有手机一部,汶川人乙,两人08年5月1日在成都一起吃饭,席间:
  (1)乙误以为甲的手机是自己的,放进口袋,次日带回汶川——善意占有
  (2)乙故意偷走甲的手机,次日带回汶川——恶意占有
  后来,5月5日,甲得知手机在乙处,于是打电话通知乙:5月10日前必须返还手机。上述两种情况下,乙都没有按期返还手机,结果12日的地震中手机灭失。
  此时,因为乙未能按期归还,构成迟延履行返还原物义务,后不可抗力导致原物灭失,他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不论善意、恶意。

  补充说明:
  上述例2中的(2),如果甲在得知手机被乙偷走后,电话通知乙,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