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定金收条 哪个更具有法律效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2:35:53
各位好:店铺房东先和甲达成了口头协议,且收了甲的定金。后来乙出高价让房东把房子租给乙,房东在没联系上甲的情况下同意了将店铺租给乙,并且和乙签定了正式合同,还收了乙的租金,也打了收条给乙。而现在甲又找到房东,要求房东把房子租给甲。这样的情况下,乙的合同还有法律效应吗?如果房东要将店铺租给甲,乙能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房东当时只和甲达成口头协议,收了甲的部分定金且打了收条。后来却和乙签定了正式合同,且收了全部租金及写了收条~如果乙要告房东违约,房东要付什么责任,且如何赔偿乙的损失。

我不完全赞同张勇律师的说法.这个问题我也来分析看看好了.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但是这种合同完全基于当事人双方的信赖关系,一旦一方否认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则另一方很难举证,所以最好还是留下书面的证据。也就是俗话说得“口说无凭,立字为证”。如果没有书面,至少也要有第三人在场。 如果定金收条里明确写清了是房租租赁定金.并且甲有第三人在场能证明这个口头合同内容合法有效,那么这个口头合同是合法成立的.

而乙和房东签定的合同 根据 合同法中合同无效原则判定,也是合法有效的.

两个合同同属于债权, 根据债权无先后原则.房东可以自行选择租赁方,如果是选择乙,对甲是适用定金赔偿原则.如果选择甲,对乙适用合同中的违约赔偿原则.

如果甲无法有明确证据举证口头合同的内容.原则上是无法对抗乙的书面合同的.

我的看法基本就是这样,希望你满意,如果有什么不清之处,不介意其他人指出.

房子是房东的,他行使物权,想把房子租给谁就租给谁

甲交定金给房东,形成租赁合同关系,是债权。在房东违约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违约金和定金罚则(双倍定金返还)进行补偿,如果仍然不能弥补甲的损失,甲也可以主张房东继续赔偿其损失。

房子应该出租给乙,赔偿甲的损失,只用定金法则

甲的合同在先,如过甲不同意解除合同的话,房屋应租给甲。乙可以要求房东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