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如何看等这启交通事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23:53:29
2007.9.27日发生在金阳开发区的一启交通事故(造事方违章驾驶)以致受害方一死一残案(死者胡安军:清镇市麦格乡麦西水落村人,残者胡安军之妻高双秀),如今已一年了,而造事者(李云才)依然未循之以法,此案肇事情节可询白云区交警八大队中队长范勇(白云区交警八大队又是如何办案的? 范勇同志又是如何为公为民的?)能给民众一个合理的诠释吗? 残者高双秀在白云区人民医院昏迷三天,于2007年9月29日转于贵医(贵阳医学院)治疗,经贵医检查为: 残者高双秀头部脑髓撞裂,左手齐肩骨碎裂,左脚大腿骨碎裂,立即下了”病危通知书”伤者于10月1日醒来后,已不省人事,偶有胡言乱语,一颗生命又这样从阎王爷的手中夺回来了,可是受害方本就是一个贫寒家庭的组合,在清镇市麦格乡靠种几亩薄田养活一家六口,还有年近八十的老母亲,经济非常困难,在肇事方中断医疗费用供给的情况下,亲属借贷不支,只能被迫转于百祉祥医院做接骨手术,受害方之子女兄长在百般无奈下只有求助于贵阳市人民政府,贵阳市人民政府委任於清镇市人民政府办理此案,半年余也没有让此案得以合理的、有效的解决,受害方负债累累(贵医住院费+百祉祥医院高额的接骨费)高达六七万元,失去爸爸的四个儿女(未成年的四个学童:老大十五岁,天生弱智、小的八九岁上小学二年级)无家可归,无学可上,这样让含怨的鬼魂能得以冥目吗?
时近一年,於2008年9月18日,电话询问乌当区野鸭人民法院胡审判员(胡祯兰0851-4764086),胡审判员通知于2008.9.19上午9:00在乌当区野鸭人民法院会集,10:00赶赴金阳区贵州省看守所“开庭审理”,开庭由受害方(高双秀)及被告方(肇事者李云才)和双方律师,审判员(胡祯兰)参与,被告方还允许一名旁听,其余皆不能旁听,且受害方高双秀在头脑受伤未完全康复(时有恍惚)的情况下就这样进行“开庭审理”,我想请问:这样的“开庭审理”合理吗?
一年过去了,一颗年轻的生命从死神手里逃脱出来了,她也能说话了,还能下地走路了,可是欠下死神的债务却加多了,难道她真的还需要去卖血来还清债务吗?还需要去卖血来支撑这个家吗?
在此请各路朋友说说理,天下还有没有王法?法院还有没有正义?这样能让含怨的鬼魂得以冥目,让生活在困苦中的生命得以重生吗?
非常感谢您的提示.
1.此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肇事

楼主问“贵阳市人民政府如何看等这启交通事故”,楼主最好直接向贵阳市人民政府询问。

楼主可直接与袁周市长联系,袁市长的联系方式:
邮箱:yz@gygov.gov.cn
电话:0851-7989005、7989006

因为楼主在帖子中没有说明具体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只是一味强调受害人的悲惨,让人难以明了事件客观事实以及事件的处理过程,所以不太好回答楼主的问题。

下面针对楼主的叙述,谈一点个人看法: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如何认定双方责任的?
交通事故赔偿是离不开这个认定书的。

2、肇事方有没有赔偿能力?
按照法律的原则,赔偿的前提是不能影响赔偿人的基本生活。如果赔偿之后赔偿人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这个赔偿是无法进行的。

3、楼主说“造事者(李云才)依然未循之以法”,楼主具体指什么呢?
交通肇事,极有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但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未构成刑事犯罪,是不能判刑的。
按照《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定义:肇事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①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或者主要责任。
②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主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④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酒后、吸食毒品者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道是无牌证或者为逃避法律追究桃离事故现场的。
从楼主的叙述难以看出肇事者属于上述4条中的哪一条。

4、楼主说“这样的‘开庭审理’合理吗?”
个人以为:法院讲究是否“合法”,而不是是否“合理”。
被害人(此处应称为“原告”)“时有恍惚”,但并不是“丧失民事行为人”,况且她是有代理律师的。在此情况下,法院“开庭审理”是完全合法的。
如果原告(或代理律师)认为此时开庭不合适,可以向法院请求延期审理。原告自己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