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1999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0:41:09
FIDIC1999版本相对以前版本新增加的是什么

87版FIDIC合同表现为重要的三个特征:

1、 业主设计

2、 工程师为相对独立第三方。

3、 单价合同。

99版FIDIC合同对此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表现在2个方面:

1、 工程师的身份变了。

在99版FIDIC中,明确定义工程师为业主人员。这样原来87版FIDIC定义的工程师独立性公正性,以及赋于工程师相当的合同争议裁决权的职能,就被完全取消了。

现在真不知道中国的监理工程师,及国家发布的监理相关法则,应该如何修改了。国家级别要完成这样的调整,可不是改版一个“推荐合同版本”那么容易了

2、 成立了独立的“争端裁决委员会”(DAB)

合同争议的裁决,87版规定工程师有初始裁决权。如果不能调节,再进入仲裁及以后的法律诉讼程序。现在工程师定义为业主人员了,那么合同争议的初始裁决,就专门成立了一个“争端裁决委员会”(DAB)这样一个在合同专门引入的机构来处理这些事情。这个机构按99版FIDIC的规定,应该至少包括有资格的三个人:业主推荐一名承包商推荐一名,然后双方共同确认第三名,这个第三名应有FIDIC的“成员资格”,并且应该被任命为DAB的主席。如果双方难以就DAB的任命达成一致,那就由FIDIC主席来直接任命,当然前提是合同当事人同意。

显然,这个DAB在国内要设立的话,最合适的人员就是地方造价或者监理协会出一个人了。这样造价协会就会又有新职业产生了。

我个人认为,FIDIC成立这样一个DAB机构,实际有其微妙的作用的。

1) 对于国内或地区法制比较健全社会治安比较好的地域,DAB的引入实际上会带来许多麻烦。比如我国,如果引入DAB制,则相当于合同当事人花钱“请一个太上皇”来解决当事人双方的争议。你想啊,业主推荐一个承包商推荐一个,这不是等于把争议直接带进DAB吗?如何裁决,不就要看DAB那个权力最大的主席了吗?三个人的委员会,两个意见相左,就只有“主席”说了算啊。这显然意味着这个法人或自然人的主席主观判断与个体喜好,会极大地影响最终的裁决结果。虽然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进入仲裁与司法程序,但由于D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