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办军校为理由+诈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0:15:59
请问对方找我当时人办理军校,结果没有办成,可是我当事人已经不一部分钱送给了办事的人,另外一部分自己给花销了,现对方已经上告,并一诈骗醉定性,判出有期徒刑10年,请问上诉有赢的可能吗,急需要您的回答,谢谢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根据以上的解释,如果你确实并且可以帮忙办事,学校有相关方法可以办理学籍进入,而不是以办事为由来骗取他的财物,我认为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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