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最新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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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7年3月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2,2001年4月26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即行废止。
3,现行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
08-03-22
颁布的。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院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学员实施奖励。对学习成绩优异和表现突出的学员,还应当实施优等生、优秀学员、奖学金等学籍奖励。
第四十八条 优等生的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奖励,按照总部有关规定执行。
优秀学员和奖学金的奖励办法由各院校确定。
第四十九条 院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员实施处罚。对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还应当实施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违反国家和军队政策法规,触犯刑律的;
(二)严重违反军队条令条例和院校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军人道德的;
(四)连续旷课超过24学时,或者累计旷课超过48学时(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或者“旷考”两次以上的;
(五)由他人代替考核、替他人参加考核、组织考核作弊、利用通讯工具传递考核信息、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互相交换答题内容、抄袭和协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等其他考核作弊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六)学员留校察看期间,仍无悔改表现的;
(七)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学并故意制造条件以达到退学目的的;
(八)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的。
第五十一条 给予学员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员队逐级上报,训练部门会同政治部门审核,经院校首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