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工程承包制有什么利与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0:06:35
小弟从事玻璃行业,工作中部分工人出现出勤不出力.分工不明.对安装方法意见不一或不听指挥。现在想采取承包制,请问各位有什么利与弊?

建筑企业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双方的责任与权利,由建筑企业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的经营制度。承包制在建筑业有悠久历史。早期的施工人员采用点工方式从事建筑生产,后逐步发展为包工制和包工包料制;到19世纪初,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建筑工程承包制,规定了相应的法规、条例和章程。现代建筑工程承包制又有发展,出现了多种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 依建筑经济合同性质分为:①按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即预先规定明确的承包范围和合同总价。由于不可预见工程费用的大小不同,采用这种形式承包风险较大。②按成本加酬金合同承包,即规定发包人向建筑企业支付工程的直接成本,加上经营管理费用和利润。这种方式又分为成本加固定费、成本加费率以及目标成本加浮动酬金等合同形式。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比方式①相对地小。③按固定单价合同承包,即事前规定工程单价,而合同附件中所列的工程量仅作参考。这种合同常用于事前仅有建设意向、不能确定分部分项工程总量的工程上。④按统包合同或“交钥匙”合同承包,即从规划、勘察设计直到建成投产,一包到底,向建设投资者提交最终产品。这种方式的承包范围扩大,不限于单纯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的责任加重。
  总包和分包 承包制的发展,促使建筑业内部实行广泛的专业化与协作,出现多层次的承包制。由发包人委托一家资信较高的建筑企业作为总包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建立总包负责制;再由总包单位将其中适合分包的工程转包给专业性建筑企业,双方签订分包合同,建立分包负责制。总包对发包人负责,分包对总包负责。为确保总包负责制的实现,许多国家规定总包自行完成的工程量应占承包工程总量的一定比例。
  招标承包制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通过招标投标,签订承包工程的设计合同或施工合同的经营制度。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具有竞争性。发包人聘请设计或咨询单位对拟建工程所需人工、材料、造价进行估算,制定“标底”,编制招标文件,招请承包企业报价,称“招标”;经资格审查合格取得招标文件的承包商,按规定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将密封的标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招标单位,称“投标”;到约定的日期,招标主持人当众打开密封的标书,公布各投标人提出的报价,称“开标”;然后,招标主持人选定报价较低、工期较短、资信较高的承包商,书面通知接受其报价,称“受标”,也即投标人“中标”;招标一方与中标一方通过谈判,就技术、经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