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和制定法的联系与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4:51:27
主要从分几个方面来解释

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法律渊源,而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所谓判例、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 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

判例法的基本思想是承认法律本身是不可能完备的,立法者只可 能注重于一部法律的原则性条款,法官在遇到具体案情时,应根据具 体情况和法律条款的实质,作出具体的解释和判定。其基本原则是 “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 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 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 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直到 将来某一天最高法院在另外一个同类案件中作出不同的判决为止。

简单介绍一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