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1岁6个月,老公对老婆实施过家庭暴力,请问离婚时女方是否要到女儿的抚养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7:35:56
应该可以判给女方,但要收集证据,男方与其他女性不正当关系的证据,家庭暴力的证据,绝育手术的证明,有固定收入(有能力抚养)的证明.
首先我要遣责这种男的,简直就不是人!
其次,你应该收集证据后去告他,不过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要让对方发现你在收集家庭暴力的证据。并且要多备份几份,就是多复印几份放在自己的父母或姐妹那里以防不测明白了吗?
勇敢些!为受欺压的姐妹们争取自由平等。
男方长期与别的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和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况只是法院在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据,与子女抚养权没有关系。
子女抚养依据对子女成长有利的原则,考虑抚养人经济状况、住房情况和教育环境等因素。做绝育手术是一项法定的争取抚养权的有利因素。
能要到吧!因为孩子太小,需要母亲抚养照顾.你应该去律师事务所咨询一下.
找证据,告他。
给你看看婚姻法里,有关离婚方面的规定吧.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