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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15:45:15
家人被检查在三月份的时候被检查院以涉嫌受贿罪逮捕调查,到现在已经半年多了,其间案子由于证据不足被法院退回两次,现在检察院又起诉到法院,以共同受贿罪和偷逃资金罪为罪名进行起诉,原本涉嫌受贿是因为03年时托一位政府官员给买了一套商业街的沿街房,当时,分三次给他款,都有时间,但他只承认两次,一次八万的地皮款,他一直不承认,由于当时托他办事,没有收条之类的,但在银行可以查到那天的存款记录,不过名字是家人的,检察院里的人也说这样对我们不利,可是现在检察院起诉换成共同受贿16万,实在想不明白!家人不是公务员,也没有很大的职务,并且在这场交易中,家人并收取任何现金,就算是那位官员不承认八万块钱,那么最多就是地皮款没给,可为什么会有共同受贿16万的说法?不明白请明人赐教!!
另外,抽逃资金,家人和朋友们合伙注册了一家建筑公司,注册资金达600万,因为那些人背景比较复杂,所以由家人担当法人,后期有股东撤资,家人在准备注销营业执照的时候,被检察院带走,造成没有及时注销,现在也已过年审期限,营业执照已过期,那么抽逃资金罪还成立吗?会有什么结果?如果还想保留营业执照的话,就会怎么样?

你的情况好麻烦呀,关键是证据收集问题,建议找个律师吧,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贪污共犯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都符合,检察院起诉的一点问题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