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补缴还是不补缴的好?如果不补缴会有什么不利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6:31:33
我原在茂名一个企业单位工作,单位自94年前已帮我缴纳社保费42个月,又继续从94年至98年3月帮我缴纳社保费,之后因单位生产经营困难停缴(但未停保),于08年8月来了个新规,从98年至08年的社保费可补缴(个人承担,单位无能力交),滞纳金收缴5%(期限至09年7月31日为一年期,若过此期限按国家规定收缴滞纳金),累计上来是一笔不细数目。但我从96年始在珠三角一家企业某职,单位自96年2月起至今帮我缴交社保费(只要我继续在职,此单位继续交),我于08年9月初与原单位中止合同关系停了茂名那边的社保。我还有9年2个月就可退休,我非要补缴社保吗?像我这种复杂的情况如何处理最佳?请熟悉该业务的朋友帮帮我,谢谢!

社保要连续缴纳才好,不然中断对退休后的养老金影响很大,这是计算方法的问题。你的问题不是补缴的问题,而应该是连续计算的问题。
你可以把你96年前的养老保险转移到你的新单位,这要靠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的帮助,应该是可以的,这样就可以连续上了,如果有问题,你可以找找关系,托托人把这事儿办了。这样你的养老保险就可以连续计算了。

像你这种情况属于重复缴费,即96年2月到98年3月之间重复缴费,你应该把前一单位的养老保险转过现在的单位,退休后才能连续计算,并没有需要补缴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