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偿养老和医疗保险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20:19:40
北京市企业为职工上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1、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现在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2、企业支付的补充保险是否要全额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谢谢您给予的回答(关于补偿养老和医疗保险的问题),就这个问题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问题在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5条有明确,对这一点没有疑问。主要是有一种说法,认为就企业为职工按比例支付的补充保险应全额计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补充保险也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因为个人所得税对此没有免税规定,不知对否?

依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企业为职工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论是在社会保险机构还是在商业保险机构办理的,只要在规定的标准内可直接在税前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做纳税调整。工资的标准和企业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的工资基数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