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面的 法律案例说明 请给予公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6:19:59
执行异议申请书
营口市中院执行局:
关于你局执行申请人赵**,申请执行盖州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一案,出租公司提出以下异议:
一、此案不应由营口中院执行,应由原审判决法院执行。所以你院执行此案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望中院将此案移交有执行权的基层法院执行。
二、申请人赵**乘坐的夏利车的所属是刘**,不是出租公司。并且大石桥法院判决书中判决陈**、于*赔偿原告赵**的损失,执行中法院应首先执行陈、于二人,而不应首先执行承担连带责任的出租公司,只有陈、于二人经法院执行后确无经济能力,按法律规定方能执行负连带责任的当事人。
三、出租公司即使承担连带责任,也应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颁发的《道路运输若干规定办法》的解释,被挂靠人应按收取管理费的数额承担有限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已给付审案人。
四、大石桥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应纠正,所以,营口中院的执行人员应将此案终止执行。
五、被执行人现在已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述,为保障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希望中院能够暂缓执行。

一审法院执行,也可委托所在地法院执行,判决书无明显错误的应当执行。
对审判不服的可提起上诉,二审终审不复的可提起再审或申请检察院抗诉。
审判和执行是两个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