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谈谈“窃书不算偷”这个观念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8:12:18
鲁镇的酒店外面经常站着一个与众不同的人:他穿着长衫,身材高大,青白脸色,他就是孔乙己。
孔乙己几天不来,大家就议论纷纷。当来时,老板说他偷了别人的书。孔乙己反驳道:“窃书不算偷!”过了几天,孔乙己因窃书让人家打断了腿,只来过酒店一次就再也没来过。据说他是在十五那天死的,死前还说:“窃书不算偷!”

有人说中国人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就是源于“窃书不算偷”这样的观念

孔乙己“窃书不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一句“名言”让我们大笑不已,孔乙己正是在“咬文嚼字”,但在古代也有“吟安一个字,拈断数茎须”“两句三年得,一吟双泪流”的佳话,古人炼字到苦吟,字斟句酌力求一字千金,同是在“咬文嚼字”,为什么效果却不一样呢?今天,我们就一起走进朱光潜的《咬文嚼字》看看到底怎样的“咬文嚼字”才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弱智儒家为自己开错罪责的一种说法。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从犯罪的意义,结合文中的说法,孔所窃之书价值应该是不大的,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数额,所以可以说"窃书不能算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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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迅雷的话还是有点意思的,但窃书仍然是一种偷的行为,即使不受刑法处罚,行政处罚还是可以够的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