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中是怎么规定特种车辆的??特种车辆在工作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负担多少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20: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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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定性问题的答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责任,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因此,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在发生事故后,为了履行法定的职责离开现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使路线、行使方向、行使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以上可见,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法律赋予了他具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这个案例可以帮助你分析一下:
  某医院一辆执行紧急救援病人的120救护车,在一条辅道上开启警灯、警报器逆向行使中,与一辆迎面而来的正常行使的大巴相撞,大巴轻微损坏,但120救护车翻车并造成司机、护士各一人受伤;本来120救护车是去抢救病人的,结果反倒成了救护车上的人需要立即救治。

  对这一起交通事故,按照一般的理解,认为应该是逆向行使的救护车应当承担事故的责任;
  经交警调查得知:此次造成的交通事故,是因为在辅道行使的大巴车看见逆向行使而来的救护车后,没有采取靠边避让的措施,而是并未减速继续前行且将救护车撞翻;显然,大巴车的司机,没有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对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没有让行,具有明显的过错行为;而救护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可以逆向行使,且当时开启了警灯和警报器,如果大巴车避让的话,不可能发生二车碰撞,所以救护车没有违章行使,不承担事故责任。

  从以上这起交通事故看出,我们有些司机应该加强“积极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的观念,因为这些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救援任务时,必须争分夺秒,很有可能因为耽误短短的几分钟,会失去一个生命、会造成本可以避免的损失无法挽回、会使本可以抓获的罪犯逃之夭夭…….,总之,我们每一位驾车者,应该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改变以往看见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视而不见、不避不让的态度,甚至有些人还很反感开着警灯、叫着警报的车,心想我干嘛要让你,就不让,任你警报声再响我就是听不见,量你不敢撞我………;这种现象必须要纠正了!希望我们将“听见、看见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