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公司辞退未提前通知和公司漏交失业保险的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8:06:08
我是04年2月入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是一年一签,最后一次签合同是08年3月--09年3月,在08年9月27日,公司通知我说由于经营模式改变通知我离职,并告知我,由于公司疏忽在04年--07年间的失业保险未交,也就是说我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障金。
请问,公司应该给我多少赔偿呢?
谢谢!

你可以得到
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数额为你五个月的工资,按解除合同前12各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月工资数额;
2.失业保险未缴纳而损失的预期利益,具体金额按实际应得计算
3.9月27日通知你离职,如果是让你在10月27日前离职,那么应该给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北京市按上个月工资计算,其他地区具体标准不清楚.

我不是律师,但是希望能够给你一些有用的建议。首先根据劳动法,你们公司说没给你缴纳失业保险本身就是违反了劳动法,建议你先和公司交涉,然后不行的话,到当地的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如果还不行就去法院告它。至于赔偿,公司在未完成这份最新的合同这种情况下,好像应该首先补偿你一个月的工资。如果你有失业保险,应该在你找到工作前,每个月可以领到几百元吧,但是好像不能超过一年。
可以肯定的是公司在骗你,因为不给签合同的员工上失业保险是它违反劳动法。

“离职”是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句局《关于职工要求离职另谋职业问题的复函》劳险便字(1980)66号文件规定的,离职的主体是劳动者,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单位批准。《劳动法》实施后,现在基本不再用这种词了(弱智除外)
按照当时政策,离职要发放离职费的。可以申诉:
1、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2、请求补缴失业保险。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