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缺失的根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5: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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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缺失的经济社会根源

历史积淀和制度性约束致使我国社会信用基础脆弱,信用观念淡薄。我国是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直接跨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封建社会经济模式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其交换形式主要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家庭作坊式的经济模式把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更多地限制在非信用领域。社会缺乏按信用规则办事的经济环境、经济基础及“欠债还钱”的信用意识。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经济主体的经济往来主要由政府调节,生产所需资金由财政无偿划拨,甚至生活资料供应也是按计划凭证供应。计划经济本质上排斥商品货币关系,从而必然排斥与市场经济伴生的信用关系。计划经济时期人们的经济活动建立在执行和完成计划上,而不以信用原则为基础,经济活动遵守的是调拨式的权利规则,信用在计划经济时期缺乏滋生的土壤。

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上,传统信用观念深植于华夏文明沃土,但迈向现代化和市场经济之时,传统信用观念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信用缺失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其主要的原因是二十多年来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改革过程中,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于改革的进程。在设计市场取向的改革和实施这一改革的进程中,改革设计者和实践者在思想观念上混淆了传统信用内涵与市场经济信用内涵的区别,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配套进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纯粹经济学意义的商业信用制度建设,至今社会行政管理阶层中仍然存在着以传统、零散、不规范、弹性信用代替现代市场经济严格、规范、广泛、要约化信用的模糊倾向,立足于全局和深层次的整体性制度建设和安排还没有实质性进展,根本不能满足社会各阶层对信用制度和信用资源的有效需求。

政府和司法作用的缺位、失位,使违约成本远远低于收益。信用缺失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经济活动主体是否选择违约,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便会选择违约。近几年,法制建设取得一些进展,但法律对信用经济运行方面没有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表现为:立法还不够完备,现有法律对契约关系的维护,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行政干扰的问题,即使在没有干扰情况下也难于做到公正执法和维护社会信用关系;判决执行上软弱无力,案件执行率低,特别是对涉及银行的案件,常常因出于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