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开具虚假证明办理信用卡构不构成犯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18:52:12

三楼说的是一种情形,这是一种独立的罪名,当然,这是我们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所追究责任的刑事案件,没记错的话叫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楼主所说的情形,同时也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共犯。比如明知行为人办理信用卡是为了恶意透支等用途(该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并且不具备申办信用卡的条件,而为行为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

1、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形式,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

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只要有完美理由就不够成犯罪

构成犯罪,要是他人欠钱还会追究你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