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提问咨询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5:21:51
我从2007年4月份在一家私人琴行上班,到2008年8月一直都没签订合同,直到2008年9月1号才签订一年的合同,合同中很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没有,并且违约金规定为10000元,但为了保住工作我签订了这份合同,在签订的前一天我去参加了一次正式工作考试,已经考上了,但面试和体检都是在合同期内去完成的,现在想解除合同该怎么办?我要赔偿违约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中只能约定关于培训费,保密两方面的违约金。
其余的违约金即使约定也系无效。
现行劳动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只要劳动者提前一月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你可以持所定合同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要求解除不合理合同用工就行了。

前面的人说得很好了 你可以参照去做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