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无故提前解除合同,该如何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5:32:02
我是2007年10月22日进入该公司,当时说试用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后交社保,刚进公司就签订了协议,协议内容为合同期2007年10月22日至2009年10月22日,其中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后到今年两月,单位把原先的合同收回,重新签订了协议,合同期为2008年2月1日至2010年2月1日,按说今年2月就应交社保,但单位到4月才交。进入公司以来,法定节假日一直按补休形式算,从未算过三工。9月27日老板突然通知我要提前解除合同,以服务态度不热情,末位淘汰等为由要强行解除合同(根本原因是怕我怀孕,不想承担责任,因为我刚结婚,而且想让我签订一份协议,说在孕期间如若工作表现不佳,就解除合同,我没同意,而且一开始以降薪为由逼迫我离职),我表示不能接受,因为我的工作表示一贯良好,老板从未指责过我做错什么。现在不论我同不同意,他都要解除,并不肯出具书面通知,说补偿一个月工资就行了,我没办法,只好在劳动监察大队申诉。现在我想要知道我到底能讨回哪些赔偿,以及补偿,我的底薪是1500/月,加500元补贴,我可以拿到多少钱?请大家帮帮我,另外,我觉得无故解约是对我的侮辱,我马上还要办喜酒什么的,突然之间失去工作是对我的打击,而且我现在已经27岁,又结婚了,出去找工作也很困难,我可以问他要精神损失费吗?

没有精神损失费一说。
1、代通知金一个月的工资;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赔偿金即1个半月工资的2倍;3、加班工资可以主张。月工资是1500+500=2000元。

因为是不正当的解除合同,要比正当解除合同多付一倍的经济赔偿。
至于精神损失费的话你就不能拿到了,因为公司并没有对你的人身或者精神造成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