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原则在美国政治制度中的体现方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8: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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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弹劾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官员、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总统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总统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国会负责,在紧急状态下总统可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联邦法院由若干终身任期的大法官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门,对宪法和各项法案有最终解释权,有权裁决涉及国家和各州之间的重要案例。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打破了旧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的平衡,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的格局。

国会主掌立法权,只允许议员参与立法,议员不听命于任何机构,不受政府限制;国会分为众、参两院;参院可以否决众院的法案;两院为两个独立机构,互不联系。

政府实行行政权,总统就是政府首脑(我国主席不是政府首脑,总理才是,主席只是一个空架子,没有权力)总管国家事务;总统只能行使国会赋予他的职责,不能越权,不能插手地方事务;总统是三军统帅;总统不能干预国会与法院。

法院行使司法权,不负责于任何机构(我国的法院是向全国人大负责),法院可以任意歪曲解释法律,但绝不可参与立法;法院可以判定国会与总统或任意机构非法,并解散他们;法院只负责审判,不能干预国家事务。

以上三个机构完全独立,互不对任何机构负责(我国所有国家机关都对全国人大负责),当这三个机关权力平衡时,美国就会表现出太平的样子,当世界形势稍有变化,美国就会天下大乱。

民权——行政——司法 的三权分立。
实际演变于欧洲传统的 皇权——行政——司法 的三权分立。
为了保持激进和保守,平民和贵族,现实和理想....等等的平衡,还分出贵族院——参议院,平民院——众议院。
其一种“动态平衡”,或称之为“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