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权有关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0:31:26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是否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我这里所说的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是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

不用报最高院,死缓报高级人民法院就行了.

  2007年1月1日起,死刑复核一律需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包括死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2006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已于2006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见附件),一律予以废止。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缓期执行不用核准,因为一般不会执行死刑。

1,死缓的应由高级法院核准。
2,不是最高院法院核准,正如最高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还是由最高院核准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