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利润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2:45: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

1、利润总额和实际利润额是如何算得的?

2、如果把“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以后对征税有什么影响?(具体一点,最好有实例)

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文件规定的“在减除不征税收入的同时,其相对应的费用支出,亦应作减除处理。”

要先看一下这个企业的“利润总额”是怎样形成的。一般情况下企业计算利润总额时是用“收入总额”减“成本”“费用”“税金”等。

企业的财政拨款(不征税收入)50万元,可能发生的相关支出有40万元,那么计算“利润总额”时,一定是总收入含这50万元,而支出也含40万元,真正的500万元利润总额中只是有10万元属于应减除的,我省的101文件补充了这句话是有依据的。为什么要补充?看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