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7:05:14
最近看07年出版的《税务会计》中有个关于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疑问。此书在所得税章节中提到
1、“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的千分之5。
3、“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但在后面的个人所得税章节中,又有如下的部分: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以下两种方法:
查账征收:
1、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 标准内据实扣除。
2、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3、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全年销售收入净额的千分之5;全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3。

想问这两种扣除比例是不是有适用的企业范围,什么样的企业用第一种,一般的私企是不是还是用第二种(旧的方法)。请高手指点。
新的所得税扣除方法是现在就开始用了吗?所有企业都要用吗?我们属于私营的装饰公司,现在就要实施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你说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其所得税费用扣除在没有新的政策出台以前,仍执行原来的规定。

我们老师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正在调整

可能现在已经出新的了

税法2008CPA教材上是你所说的第二种方法

我们老师说那个是旧的
不用掌握

新所得税法规定的内容为第一种,第二种已经不执行了。现在企业执行第一种规定。

只要是企业名字中带有“公司”2字的,都使用第一种.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很少,大部分都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