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律分割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4:17:28
父亲早已过世,留下一处公建房。现在母亲和妹妹一家住。妹妹一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证改成妹夫的名字,说是暖气费由妹夫厂子交。我知道后气愤但没有要求改回来。时隔五六年,现在听说没经全体继承人同意而擅自改动房产证无效,还能不能叫他改回来了?是否过了诉讼时效?还有一个问题:那个房子遗产分割时我可不可以继承父亲的那一份?请老师帮忙

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首先应明确的是,这里指的分割、合并不是指同一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分割、合并,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共同地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对房屋进行的分割、合并。房屋分割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共同地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共有人并不能明确房屋的哪一部分属于其所有,但经分割后,变为各自分别所有,权利主体变成了单一的所有权人。合并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将其各自分别所有的房屋变为共同所有。如上述分割出售的房屋,某个产权人通过逐个购买变为其一人所有。
这里需要对房屋分割稍加叙述。在业内,很多人将房产产权分割称为“析产”,“析产”一词在我国历史上就已经使用。析产一般是指家财(包括房地产)的分割。可能是“分析”易于和“分析研究”中的“分析”相混淆,“分析”和“析产”一词主要由民间及业内人士使用。在建国初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中,也使用了“分析”一词而不是“分割”。在法律上则习惯于使用“分割”,是指对共有财产的区分。在对房地产的分割上,“析产”和’‘分割”应是同义词。房产分割应当以房产属于共有为前提,只有原来属于共有的房产(包括夫妻之间虽以一方登记但是实际上属于共有的房产)才能进行分割。如果父母所有的房屋要分一部分给儿子,这是房产的赠与,而不是分割。
因房产分割所进行的登记从表面上看,分割前和分割后相比较既未增加新的所有权人、也未减少所有权人。但是,在分割前各个共有人是共同地作为全部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而在分割以后,这种共有关系消失,原来的共有人分别成了原房屋中某一部分房屋的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己经发生了变化。建设部原((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因房屋买卖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明确地将房产的分割列人了转移登记的范围。

房产是承租房则只有使用权,不存在房屋产权继承问题。

1.即使是承租公房,承租人去世,也要其继承人优先承租。
2.对于此类诉
讼实效问题,从权利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2年
3.如争议住房没有所有权,个人认为诉讼法院能否受理是个问题。
多数问题,由于讲述事实不清、不具体、个人主观判断等原因,事实不清的,建议详细咨询。

按照继承法,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