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达成一致,可以终止基金的上市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4:04:04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

第六章 终止上市

第三十三条 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所将终止其上市:

(一)不再具备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未获准续期的;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五)本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本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希望这些对你有帮助

2004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在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60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或者连续60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达不到100人的,则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有权宣布该基金终止。若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基金清盘的条件相对还是比较苛刻的。首先,基金作为理财产品已经被广泛认可和接受,中国目前基金的基民数量非常庞大,一只基金连续60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达不到100人基本上是不可能出现的。

其次,虽然简单按照净值推算,由于拆分或者分红的影响,不排除有个别基金的总资产净值已逼近或已跌破5000万元的可能。即使某只基金的规模一度降到5000万元以下,只要不是连续60日出现这个状况,就不符合被清盘的条件。
符合其中一条就可以清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