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来沪 务工 产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6:52:51
我是外来务工人员,现在一家私企上班,一年合同还没到期,今年发现怀孕后才登记结婚的,现已怀孕快七个月了,但我得到人事部的通知,要求我在回家生产前一个月交辞职报告,公司给我一个书面承诺,给我停薪留职,五个月之内可以来恢复上班,但期间的所有工资全部没有,综合保险也停交,我想请问:公司这样对我是否违反了劳动法规定,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规定,我应该得到哪些待遇?谢谢,请答复

这样做是违反劳动法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企业不能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企业就提出让你自己主动离职,因为一但你交了辞职报告,就视同你自己主动离职,和他们一点关系都没有了。
至于公司给你的承诺,你自己考虑是否相信他们,有些公司还是蛮有人性化,说到做到的。
如果你不离职,你会享受以下待遇:
1、如果你是晚婚的,你可以享受90天的产假,而在这期间你可以拿基本工资 ;
2、享受国家规定的孕检假;
3、生育后可以享受哺乳假(一天一小时),直至孩子一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