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养人员再就业后是否享受劳动法保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3:02:22
本人父亲现年52岁,原属某国企员工,后单位效益不佳,濒临倒闭,对员工实行了离岗退养政策,父亲退养期间工资每月不足300元,根本无法满足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后通过招聘会自谋一份家电维修工工作,到目前为止已工作11个月,现因工伤医药费用和工资扣款问题与公司有分歧遭公司无故辞退。在职11个月之中,现公司没有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人想咨询一下像我父亲这种离岗退养人员是否适用本条?如果本人提出劳动仲裁是否属于受理范围?还是退养员工再谋求生职业根本不受劳动法保护?那我们谋生的合法权益谁来保障?
今天去区劳动仲裁委大厅咨询,办公人员说他们今天开会刚好讨论了我们这种退养性质的人员再就业问题,说是对于退养人员再就业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一说,也不接受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想辞就可以辞,而且不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我们只能自认倒霉!想问问各位专业人士,真的是这样吗?

这个相关法规是有规定的,
劳动部1996年颁布并实施(至今仍然有效)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2、13条规定如下:

12.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其实这两条的解释是比较模糊的,所以你只能结合时代背景来看——当年是全民下岗的时代,为了保持稳定,所以出台了这些规定。现在来看,当时所说的“离岗退养”到底算不算“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那真的只能说是天才知道了。

其实劳动合同法上面也体现出这样的精神,就是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就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了。其实说白了就是说,你们都已经退休了,拿着很高的退休金,就没有必要再给补偿金了。

当然,就你这个个案来说的话,究竟应该怎么认定,也很难讲,但是你要理解劳动局的这个决定,因为这种个例没有任何的法律具体规定,只能是说看他们的裁判了,那他们肯定也不可能裁判你这种属于受理范围,不然全市当年的退养职工都来闹来了,这不又不稳定了么?说白了就是一句话,两个字“维稳”就对了!

其实劳动合同法上规定过一个月不签合同,给双倍工资,本意也不是说不签合同劳动者就真的有啥损失了,多给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其实本意是要督促企业尽早签合同,这样打起官司来仲裁、法院省事了。所以说你硬是去要那个没签合同的钱,加上前面的顾忌,他们当然会商量出来一个这样的结果了,也不奇怪!

当然,出了签合同以外,其他的一些还是要受到劳动法保护的。至于你的父亲的问题,要分成几块:1 没签合同你要钱,这块估计要不成了,也就算了;2 工伤部分,如果真的认定是工伤的话,还是应该用人单位负责的。奇怪的就是你为什么不以这个理由提起仲裁呢?

你应该以工伤赔偿提起仲裁,如果还不受理的话,那你就去法院,告他们!

1、退休人员如果享受退休待遇的,用人单位招用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如果没有退休待遇,仍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的。

2、《广东省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