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上课前十几分钟在办公室被人砍伤(伤者仍在危险期),学校该付对少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3:49:41
与凶手和受害人的之间的关系有关吗??
如果伤者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是否可以要求对凶手的死刑提出立即执行的要求?? 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有关系。
一,如果要认定为工伤,学校要负责。
但必须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如得罪了学生家长被砍伤等)。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二,因私人原因寻仇的。如果学校能具证他们尽了安全保卫的义务,那么学校不用负全责。
一情况和二情况在抓获凶手后,都可以在检察机关公诉时附带民事赔偿起诉。

补充:庭审时,法院会要求被害者家属发言。你可以表达你的观点。具体量刑,法院会依照检察和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和案件情节做出相应判决。

负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与两者之间的关系无关.

你最好去请律师

学校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