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犯为什么没有既遂和和未遂的界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4:12:13

应为行为犯以其发生的行为为犯罪要见,发生了该行为,就会已经侵害或可能侵害了一种社会关系。并且,行为犯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往往是非常严肃非常重大的社会关系。所以只有其量刑并不需要区分轻重,严厉打击才能达到保护国家安全的目的。

行为,是指由若干个动作(即举动)完成的。众所周知的行为犯有“偷越国边境罪”。
楼主应该知道确定某种行为是不是犯罪以及是犯了什么罪,都是要看犯罪构成的。而犯罪构成分为四类:1.客体(即:侵害或可能侵害的社会关系)、2.客观方面(即:危害行为、危害结果)、3.主体(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4.主观方面(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以“偷越国边境罪”为例来说,1.客体:它侵害或可能侵害了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它是一种危害行为;3.主体(略);4.主观方面:它有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所以他够成了该罪。
行为犯不同于一般犯罪。如,“故意杀人罪”中对客观方面有特别要求,“死了人”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如果是“故意杀人既遂”则量刑要比“未遂”重的多的多。因为其在于保护受害人的生命权,保护的是个人的权利。

而行为犯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往往是公权利,如国家安全、国家稳定等等。只要有人有了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或过失,并付诸行动,则,不论行为是否完成,都已经危害到了国家的安全,所以要严厉打击、严厉制止。

楼主的意思是实行犯么?实行犯一经着手就既遂。
我的理解是,这取决与一个国家的刑法和刑事政策,如果犯罪行为被认为是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就会对其严惩,所以不管既遂还是未遂。
另外某些实行犯的行为很难界定什么是既遂。比如放火,一定要造成多大伤害才算既遂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