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至2008年10月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赔偿双倍工资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5:41:25
我是2007年5月19日应聘到房开公司的,试用期2个月,1500元/月.试用期结束后2000元/月.正式录用后来公司才告知我工资里包含国家规定的所有一切福利保险等费用,不为任何职员交纳这些费用.2008年3月1日起我因工作量增加,所以工资为3200元/月.由于公司内部原因,我于2008年10月8日不想继续在这加公司工作了,现在还没有辞职.
在这期间公司一直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起诉要求公司赔偿我双倍工资,应陪多少?还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保险,应赔吗?

1、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要求2008年以来工作时限的双倍工资;
2、未依法办理保险,可以通知单位后就辞职;
3、要求补交保险。

1、可以要求赔偿一倍工资,应该是3200×10个月;
2、向国家规定应交纳的保险,不存在赔的事;
3、有关部门知道单位没有上社会保险,会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公司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是可以随时离职,并要求公司赔偿自2008年2月起至离职时的每月工资两倍的赔偿金。同时可以要求企业补缴你所有的社会保险,如果企业拒绝,你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