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案到一审判决有无时间限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5:01:00
本人不幸遭受人身意外,身体落下残疾。于2006年底向当地区人民法院起诉(被讼方为市政部门),法院受理并立案。2007年3月开庭审理。但是直至2008年5月,当地法院也没有做出任何判决,每次去问,法官都说回家等,马上就给你判...请问如果法院一直不给判我该怎么办???
国家有没有这方面的时间限制???
谢谢您的回答!!!

一个法盲
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

1、“国家有没有这方面的时间限制”:有。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请问如果法院一直不给判我该怎么办?”:
(1)你说“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这肯定是适用的普通程序,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立案时间应给了你立案通知书)6个月内审结。如果案情复杂,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延长6个月,再需延长就必须经上一级法院批准了。
(2)你再去找法院,可以向他们要院长批准延长、或是上级法院批准延长的批准文件,如果没有,就是超期审理,你可以向该法院的审监庭、纪检部门反映,也可以直接找院长;还不行的话,就去找政法委、人大或是直接向媒体反映都可以。
(3)你不找的话,法院也就不会着急,你真找他们也真急。而且被告是市政,如果判决后执行应该不成问题,你只需加紧找法院尽快拿到判决书。

关于你的案件,该法院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根据《民事诉讼法》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从该规定来看,你的案件只要是没有经过上级法院批准延长的话,就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了。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有很多法院都存在超期审理的情况,案件久拖不决,造成当事人权益得不到保障。你可以向其上级法院、当地政府法制办、信访办或者检察院反映情况。

民事案件一审程序中的普通程序,是有期限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最长最长都不能超过九个月,所以法院违法了。可以向人大、政法委、或上级法院举报投诉。

有审结期限的规定.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时(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时,在六个内之内审结.你可以找法院领导反映情况,也可以去人大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