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帮忙搞定这个论文的分全送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7:44:18
王某系某公司业务员,负责公司的产品销售工作,王某于2007年1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3年,试用期3个月,没有辞职流动等限制约定。王某于2008年4月3日向公司总经理书面提出解除合同,但公司没有同意,2008年5月5日,王某不辞而别。其后,王某所在公司于2008年6月8日以王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并且连续旷工超过15日为理由,对王某作出除名处理,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王某对此处理不服,双方发生争议,王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论述:
(1)劳动者辞职是否需要用人单位同意?为什么?
(2)本案中,公司对王某作出的除名处理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公司要求王某赔偿损失是否合法?为什么?
字数2000~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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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已经于4月3日向公司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辞职。
2.王某已经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公司无权对王某作出除名处理。
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也没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王某则没有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