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 冲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6: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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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视不同情况处理
  2007年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问题重新做了补充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也就是说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一律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申请单》和提供《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补充通知》规定,红字专用发票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由购买方和销货方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填报《申请单》。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由购买方申请填报《申请单》呢?

  《补充通知》第一条,一、二款的规定,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销售方取得购买方所提供其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后,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开具销项负数发票。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由销货方自行申请填报《申请单》呢?

  《补充通知》第一条,三、四款的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