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的所得税扣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23:22:36
对于这个问题,有点疑惑。
财税[2007]92号: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高于1.5%,并且人数多于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只享受加计扣除100%的所得税
有点不对。因为利润=收入-成本-所得税=(收入-成本)-(收入-成本)*0.25
那么如果按这个条件安置了残疾人。那么多发的工资和抵扣的税算上的话就是
=(收入-成本-工资)-(收入-成本-工资*200%)*0.25
=0.75收入-0.75成本-0.5工资
怎么算,都比不安置的时候0.75收入-0.75成本高吧。
这样,在没有其他优惠的条件下,安置没有意义?
我明白wftianhe163的意思。也请各位主要回答下面的问题。
您的意思我明白,就是说会计上只计工资的费用,而税基上要记200%的工资费用吧。
按您的例子,公司如果不安置残疾人的话,那么会计利润应该是11(10的利润扣去安置后的工资费用1,利润多了1),税基计算所得额(不存在优惠)是11*0.25=2.75。会计净利润是11-2.75=8.25
如果安置了,有了发给残疾人的工资1,那么本来11的会计利润就变成10,税基计算所得额是(加计扣除100%):(11-1*200%)*0.25=9*0.25=2.25。会计净利润是10-2.25=7.75
这样,安置了反而比不安置利润要低。何来的税收优惠这一说?
请问我这样理解有错误么?
请各位高手解答。

你理解错了。
加计扣除100%的工资,不是说从你的账面上扣除,而只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加计扣除的工资,对你的账簿没有影响。
比如说:
期末会计利润的10万元,本期残疾人工资为1万元,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这时,加计扣除1万元,不是说你的利润就成了9万,利润还是10万,这个不能动。
只是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10-1)。
也就是说,如果不加计扣除,你要交2.5万元的所得税(10×25%);而加计扣除后,你只交2.25万元(9×25%)就行了。
所以,加计扣除工资,只对所得税产生影响,而不影响会计账簿记录。

现在改了

那个政策已作废了

新企业所税规定:招收残疾人的按工资加计100%扣除。

别的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wftianhe163 - 董事长 十六级说的对。
但是,你应该在调整前经过税局审批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