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0: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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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心招标工作,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电力公司招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电力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陕西省电力公司招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培训中心各部门、公司组织的各种招标活动。

  第三条 中心所有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中心监察部门行使对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能,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活动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特殊或重大的招标活动应邀请上一级监察部门参加监督。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培训中心监察室作为中心综合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中心内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调查权和对违纪行为的处分权,但不参与具体评标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和完善招标工作监督约束的管理机制和办法;
  2、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重大问题;
  3、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重大违纪案件;
  4、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具体招标项目,应当成立监督小组,对招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监督小组可由纪检监察、审计、招标办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三人,组长由监督部门派出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招标工作纪律;
  2、监督对投标单位的资质预审,考察和入围审定工作的情况;
  3、监督开标、评标、汇总统计评标结果情况;
  4、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标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5、监督评标、排序、定标程序执行情况;
  6、监督招投标领导小组决定的执行情况;
  7、其他需要参与监督的招标活动。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 监察部门对招标活动的监督可采取现场监督、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