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供的资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18:41:56
总公司在上海,需要在南宁开设分公司,请问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供什么资料,办理的程序是怎样的?急~~~~

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二) 分公司设立登记
1.分公司设立登记,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单独使用字号,应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
2.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
(4)指定(委托)证明;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设立分公司,应当填写如下表式: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
(3)《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4)《指定(委托)书》。《指定(委托)书》 填表须知(适用分公司设立登记)
注:①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②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到税务部门需要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核准的执业证件及复印件3份(粘贴在《税务登记表》中);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3份(粘贴在《税务登记表》中);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复印件3份(粘贴在《税务登记表》中);
4.公司章程的复印件2份(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章程);
5. 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明的复印件2份;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2份;
6.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7.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2份(国有企业、集体经济、事业单位提供主管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