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需要申请劳动仲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9:24:11
本人在2008.8.19进入一家私企上班,工作是销售代表,当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本人在公司上班期间,无任何违反公司规定行为. 公司每月10日左右为结算工资时间,公司在2008.10.6日国庆上班后第一天通知我,因为工作能力及表现未能达到公司的要求,所以从10.6日起,终止试用. 公司同意支付我9月及10月前6天的工资. 问题:1 . 因为公司是突然终止试用,并未提前向我说明,本人能否向公司索要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1个月工资的补偿? ? 如公司不同意补偿,本人除了申请仲裁外,还有其他什么办法?? 2 . 我目前除了索到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个,还有其它什么可以向公司提出补偿的??
因为试用期尚未满3个月,所以目前并未签定合同及试用协议等.

试用期期间解雇员工只需提前3天书面通知。

你的情况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6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那个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你应该得到的补偿金为:8.19-10.6的双倍工资(超过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补偿)外加半个月工资.(终止劳动关系补偿)。

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