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称自己不知道另一方将共有房屋为他人抵押,这该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20:14:36
2002年12月30日甲取得本市通河一村某房屋产权。本市通河一村某房屋产权证上表明,房屋权利人为甲,共有人栏空白。但甲乙两人于1998年9月登记结婚。因此该产权房应为婚后财产,属于两人共有。

2006年12月7日,丙向丁借款,2007年2月7日归还借款,甲以该房屋为丙向丁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
丙到期不归还借款,丁诉至法院
现,乙称其并不知晓,该如何处理呢?
抵押是否有效?
乙可否要求撤消?

办理抵押登记的人难道不知道甲是已婚的吗,不知道的话起码问一下是需要的。
所以我个人认为产监处和丁均负有一定的责任。
但是该问题我个人认为,甲抵押权成立,但仅以自己部分的产权进行抵押。

法律上,抵押权已经成立,乙不知情不能对抗第三人。甲乙之间是共同共有,甲无权处分产生的后果由甲乙解决,和别人没有关系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