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关于公民肖像权侵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7 15:52:44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请问如果:未经本人同意,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这样还构成肖像权侵权吗?
如果不构成肖像权侵权,那是不是就可以未经本人同意对他人肖像进行公布、陈列、复制等使用行为?而不受任何干涉?

1、未经本人同意,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不构成肖像权的侵权。
2、未经本人同意对他人肖像进行公布、陈列、复制等使用行为可以构成名誉权的侵权,也就是说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但是《民法通则》里没有单独规定隐私权的保护,实践中都是将隐私保护类的案件归入到名誉权的维护中。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刑法有关侮辱罪、诽谤罪、诬陷罪的规定处罚。

除了法律规定,如通辑犯人需要使用犯人照片,在其它场合以公众可获知的情况下使用公民的肖像也是需本人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