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指粉碎性骨折-轻伤-故意伤害-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6:07:24
我于8月29日做公交车和朋友去办事,在下车的过程中无意碰到在我前面的一位中年男子,我予以道歉的行动,但对方拉拽我的衣服把我拖下车,随后发生口角,对方出手打中我眼圈部位2拳,我捂住中拳眼睛,又见对方要出手,用脚抵开对放2次,随后对方把我推下人行道,拳脚相加,我作出抵抗,在过程中被工作人员拉开,对方称其手指断了,打了110,去派出所做了笔录,之后去医院做的验伤,第3天警察通知调解,但我因为出差原因提出改日。10月7日警察通知调解,传唤我去派出所,对方做了伤残鉴定为轻伤,并提出1万元以上的赔偿。
另外警察说本案唯一证人(工作人员)说看见我和对方是互相扭打在一起。但我不知道证人(工作人员)是否在本案中有决定性的作用?因为我朋友也在现场目击了整个过程,不知道我朋友是否具有证人的资格?
我想问的是我朋友是否具有资格作为证人?我是否具备了刑法《故意伤害》的条件?我是否需要赔偿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对方是否是“碰瓷”人员?非常感谢各位的建议和帮助!
本人于明天去派出所调解,十分感谢各位的帮助,谢谢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可比照诊断报告评定。
1、因要轻伤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对轻微伤不作刑事案件立案处理的,一般告知按照民事纠纷解决;
2、可以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3、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对方进行治安处罚,公安机关不处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公安机关的行政不作为。

1、你的朋友具备证人资格,但是年其证言的证据效力比那个工作人员要低。
2、你的行为不是犯罪,即使违法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承担行政或民事责任。
3、如果能够证明对方存在自伤故意,你可以不赔偿,但根据你的陈述来看你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但是不会是全部责任。

你朋友具有证人资格。
你不是故意伤害,你是正当防卫,因为是对方先打你,并且接二连三的打你,你才还手的。
对方伤了你要做出赔偿,但是他也要赔偿你。
对方是否碰瓷我拿不准。
还有一条要提醒你,中国是权大于法,看样子对方找好人了,你也赶紧托关系找熟人,这样才能摆平。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通俗的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证据齐全后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经法院审判。一旦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进入诉讼程序,意味着,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意味着国家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案件就不能私了。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主要还是鼓励和解,原告只要自愿撤诉被告就不必负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如果真的是轻伤,一般只要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执行了,一般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