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请教各位,这个案子还有办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1:20:04
案情:1941年,一外来人员甲的父亲向我爷爷承当坐落于本乡街上的木瓦结构房屋一间两格,典当期为三年,典当价(小洋)七十八元。典期后,未赎回。1952年的一天,街上失火,所有房屋均被烧毁,甲的父亲就在典当房屋的宅基地上修建了一间茅草房居住至1982年。1982年4月甲将房屋拆除,准备在原宅基地上重新建房居住,被我父亲阻止,以该宅基地属自家的为由,不让其建房。为此,两家人便产生了纠纷。1992年经县土管局作出处理决定,将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明确给我家。甲不服,便申请行政复议,可复议结果一样。甲仍然不服,便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土管局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无事实依据为由撤销了土管局的处理决定书。我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又以我家典当的房屋在典期内为赎取,应视为绝卖为由,维持原判,并要求土管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994年,土管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同样将该宅基地使用权明确给我家,但甲却强行在宅基地上建了房。请问:
1、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视为绝卖的依据是什么?
2、在房屋被烧毁的情况下,典当关系还存在吗?
3、土管局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有效?
4、起诉要求甲拆除房屋有法律依据吗?还在诉讼时效内吗?

1、法院判决正确,依据的是民法的关于典权的规定。
2、典期到达时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对方,烧毁与否没有影响。
3、土管局做法违法,应属无效。
4、不能起诉要求对方拆除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