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能否将各子公司的利润及亏损合并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17:21:54
我公司是新注册的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公司有的盈利有的亏损,能否将母公司及各子公司的盈利、亏损相抵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可以,如何操作?
听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新的政策,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可以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知有哪些条件,到哪儿办理相关手续?

不能。

一、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1、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2、子公司与分公司不同,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二、子公司与分公司所得税适用条文
1、子公司是单独的公司,按《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明确规定子公司生活能与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所以分公司才适用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综上,集团公司不能将各子公司的利润及亏损合并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和《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执行以来,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便于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监督管理,经研究
,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严格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审批管理
为鼓励企业规模经营、提高整体竞争力与凝聚力,国家准予某些行业、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准予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统称汇总(合并)纳税。
汇总(合并)纳税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简称汇缴企业)和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简称成员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