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用“一府两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20:30:55
人民代表大会为什么不亲自行使其掌握的全部国家政权,二将其中的行政权利,审判权利,检查权利等分别委托给由它县局产生的“一府两院”(一府: 人民政府 两院 : 检察院和法院)去行使?

制定法律、执行法律、法律监督是要分开的,不然就混乱了。又行使又监督又制定,影响成效。

那就没有了民主!

人大是立法权
政府是行政权
两院是司法院!

三权不能合一!

分权制衡是现代社会治理的根本原则。因此,我国在宪政设计上,吸取了现代国家治理的精髓,设计出人大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政府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分权制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