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5:08:10

公证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公证人员必须有过错时,公证机构才能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公证机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方案》第13条第 1 款的规定,我国的公证赔偿也实行过错原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所谓故意,是指公证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违法性后果,却仍然希望并积极促成这种违法后果的发生。所谓过失,是指公证人员对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违法性后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违法性后果的发生。一般而言,故意出错证、假证比较容易判断。但是对于如何判断有无过失却没那么简单。实践中,通常是看公证人员是否违反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公证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负有避免他人因其行为产生损害的注意义务,如果公证人员违反了这一义务,就应当属于过失行为。也有人认为这一判断标准不够具体,不便于操作,主张在公证赔偿责任中,过失的判断标准是公证执业准则。也就是说,如果公证人员在办证过程中严格遵循了执业准则的各项规定,即使给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他也是无过错的,公证机构不负赔偿责任。反之,就是有过失的,就要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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