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强奸罪未遂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0:12:53
利用偷拍的照片来威胁当事人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然就把照片发到网上,当事人报警使其偷拍者的目的没有达成,这属于强奸罪未遂吗
偷拍者已经约当事人到他住处吃饭,从而实施行为
当时他威胁我和另外一个同事,还要求去住处,以及去开房,他的目的就是为了发生性关系,而且他精心准备,诱惑你去上厕所,从而拍照,在网上发照片给你,威胁你,从而最终目的就是要和你发生性关系,只是在要求我们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我们报警了,在派出所什么都承认了他的行为。
他已经进行了行政拘留5天,对另外一个女孩子的心理伤害很大,现在就要求立刑事案件
他以本人的名义要求我们去,他以为我们不知道QQ那个人就是他本人,如果当天我们都去了,而且他还向另外一个同事公然要求去开房,后果不能想像,他就利用这样从而达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未遂在法律上,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行为尚未发生,不构成强奸未遂,应认定为敲诈勒索,建议做报警处理。

1、不是强奸未遂;
2、应该是预备。
补充:
1、他的目的是发生性关系,拍照等是为了胁迫,因此构成强奸罪,但是,由于他只是在为强奸做准备,还没有着手进行强奸,因此属于强奸罪的预备阶段;
2、不应该是敲诈勒索,因为敲诈勒索罪的目的是索取财产。

敲诈勒索

不算。不过可以告他侵犯你的隐私权。

这次是个教训,以后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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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