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懂法律的人来给我解答一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3:02:54
由于宿舍有人纵火,往楼下扔,但是自己却不知道是何人所为,而学校硬说是我们宿舍出去的火,并且要负一定的责任,我想请问有无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的。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产生损失的话是不负法律责任的
就学校的校规可能要负责任的
产生损失的话,应该是根据民法的公平责任原则,宿舍的人都要负责任。

学校只是一面之词,没有证据就不能诬赖好人,法律上也讲证据,但是学校可能让一些有嫌疑的人承担责任,这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没法律依据!如果事情闹大就看有没有证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