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进公司没签合同,现在被开除了,能告他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3:35:56
我是07年3月进的公司,08年1月离职后,6月重新回公司,按公司的规定,离职不满半年再回公司的,可继续原先的工龄,所以次月就签了合同,可现在公司在没有提早通知我的情况下,突然把我开除了,还说到工资结算还有十来天的时间,这十来天的资全部算给我,之后就不归公司管了,也就是说,我被开除了
像这样的情况,我能不能去告诉他,07年的那部份,能不能以没签劳动合同为由一起告诉他要双倍工资呀?
公司之前没和我有过任何沟通,突然来了个人接我的工作,我是去问了才知道他们把我开了的.就算要裁员,也不能临时通知呀.
忘说了,公司和我签的合同上,说被开除只能拿一个月的工资做补偿,像我这样的,能要求赔双倍吗?

对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这样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按照你的叙述,应该没有以上情形,用人单位也没有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属于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新劳动合同法有如下规定: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此处四十七条为“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