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财产和孩子抚养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7:39:28
现欲离婚,请问,在婚前,父母以我的名字购置了一商品房,(其实是他们打算将来作为遗赠给我防老的)因有婚房,故一直出租,租金归父母,因他们买此房时向亲戚借款的。我不参与关于此房的任何权利义务。另与单位终止合同,得到-万多补偿金,这里包括几年下岗期间的生活费。还有一万多失业救济金,请问,这算共同财产吗?此外,丈夫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出他的公积金3.5万说是买了福彩,请问,公积金算共同财产的话,我有权要求其赔偿属于我的那份吗/,我目前属于职业不稳定,半失业我们有一4岁儿子,若离婚,法院会主张跟谁呢?抚养费如何计算,我想要孩子,而且儿子也要我,请问,我主张孩子的抚养权的同时,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可以吗,因为我目前没有能力独立抚养。

一、婚前父母以你的名义购房,应视赠予.是你个人财产,与租金由父母收及借款无关.你有自己的处分权.
二、失业救济金及共积金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均属共同财产。
三、购买福彩问题比较难以认定,是否属正常开支是关键。一般情况下不可以要求赔偿。
四、子女抚养,法院处理一个大原则是二周岁以上以有利于小孩成长为度,如随男方更有利则判随男方。有利因素要考虑小孩生活习惯、居处条件、协助抚养、经济困素等。如法院确定小孩随你生活,可以要求男方承担抚育费。法院在判决时会一并确定男方给付抚育费用,一般不超过男方工资收入的30%。抚育费用给付期限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

好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