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肇庆市怀集县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7:34:09
请问一下怀集县对<四级因公残疾军人>补助是多少?谢谢!现在还在部队超期服役,属于义务兵待遇,工资还是以二百五十发.请问部队还能多发点吗?家民政局也不给义务兵补助金.我现在怎么办才好啊??谢谢各位帮帮我!!谢谢

肇庆怀集县【调整抚恤标准】 全市2次调整提高抚恤补助标准。6月,市政府下发《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肇府办〔2006〕72号),从7月1日起调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总体增幅达41%。“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标准,按居住在城镇与农村和属别的不同,最高每人每月不少于470元,最低每人每月不少于38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最高每月600元,最低每人每月不少于280元;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的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8月,市民政局发出《关于提高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肇民〔2006〕150号):一是在2005年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三属”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抚恤补助标准,其中城镇烈士遗属每人每月提高65元,农村烈士遗属每人每月提高40元;城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提高60元,农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提高35元;城镇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提高55元,农村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提高35元;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提高2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提高28元。二是在肇府办〔2006〕72号文的基础上,自7月1日起,再次提高城镇烈士遗属、城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城镇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补助标准;农村“三属”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仍按肇府办〔2006〕72号文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标准为:烈属抚恤标准农村每人每月420元,城镇每人每月708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农村每人每月400元,城镇每人每月656元;病故军人遗属农村每人每月380元,城镇每人每月617元;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每人每月282元,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月达到650元,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最高达到每人每月200元。肇民〔2006〕150号文还规定,自2006年元旦起,提高全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自7月1日起,提高非在职残疾军人的生活补贴标准:一至四级,每人每月223元;五至六级,每人每月178元;七至十级,每人每月148元。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